惊闻有关部门要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今天一上班,习惯性地浏览新闻,关于有关部门“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报道赫然映入眼帘,惊讶、诧异、疑虑之余,一些话,不吐不快:我们知道,到目前为止,对于究竟什么是虚拟货币,从理论界、立法与执法层到实务界,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准确的和相对稳定的定义,而且大家的看法差异较大,就是我们找到两个可能是权威的专家,他俩的观点也很可能是完全相反的。至于在虚拟货币到底是否属于货币,或者与货币有什么关系,会不会引发通货膨胀,有没有冲击人民币,在法律属性上应属于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如何确认权利归属,如何估值,可不可以场外交易,怎么确保其安全性等问题上大家更是莫衷一是、针锋相对、百家争鸣,即便在理论界也都属悬而未决之难题,我国如此,在国际上也没好到哪去。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不知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何来?理论基础何来?可操作性何来?
虽然有时我们把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装备、道具等统称虚拟财产,但我们也都明白,这些所谓的财产与我们的房子、车子和电脑、手机等存在很大的差别,概括起来,主要是五个方面:一是无形性,非有形财产;二是权属不确定,由于非实名,某个虚拟财产究竟属于谁一般较难锁定;三是价值不确定,只有交换价值,没有使用价值,价值没有保障,浮动空间极大,没有稳定的衡量其价值的标准;四是处于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安全系数很低,极易发生盗窃和非法买卖现象,很多交易都是建立在盗窃的基础上的;五是用户不拥有对其虚拟财产的绝对权利,其行使权利一般都需要游戏服务商的配合,所以一般网络游戏服务商都明确禁止场外交易和私下交易。
明确了虚拟财产以及虚拟货币的这五个属性,即五个不确定性后,虚拟财产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六个问题也就自然比较清楚了:一是夹杂着大量的非法交易;二是为权益相关方,即网络游戏服务商所明确禁止;三是会滋生网络盗窃、木马、网络欺诈、网络洗钱、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四是交易规则不确定;五是交易主体不确定;六是交易范围不确定。
在这些基础上,关于有关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这个措施的弊端也就逐步变得清晰了:一是由于我们对从虚拟货币定义到虚拟货币一系列活动的认识不足,尤其是虚拟货币的价值极不确定、权属不确定、权利范围不确定、交易地理区域不确定、交易规则不确定等特点,会导致这一措施不具备可操作性;二是作为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在税收上本来就存在政府难以监控、交易数额难以确认、没有有效的稽税凭证等难题,是监管的难点,更何况是虚拟物品。所以这一政策措施的操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三是这样的政策措施有变相认可虚拟货币交易之嫌,进而可能会间接助长盗号、木马、网络欺诈、网络赌博等行为,于网络信息安全环境不利;四是在目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拉动内需已成为我们各项政策措施的首要目标,撇开交易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这种增加税收范围或项目的做法与让利于民、放水养鱼的方向不符。
以网络游戏为先锋的网络经济具有极强的动态性、不确定性、技术性和有别于传统经济的特性,全面、清晰地认识它尚且比较困难,把握它、应对它就更需要认真的研究、充分的准备、可靠的理论基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备可操作性的措施,更要充分考虑政策措施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与后果。且不可因贸然行动、操之过急、盲目出手而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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